根据商务部在当时发布的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08年)》,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家开始对硅铁出口实施许可证管理,硅铁被列入出口许可证的管理清单,换言之对于相关企业以及出口代理商而言,需在办理或申领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出口贸易。
截止商务部在2024年12月31日颁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硅铁铁合金依然在序号32的“部分金属及制品”范畴。近年涉及走私包括硅铁在内的铁合金案件较多,较为典型的即是案发于天津的3500吨硅铁走私案,在该案中货运公司的相关人员被处以八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处罚。
笔者通过检索、搜索,对近年发生的涉及到硅铁的走私案件进行总结,从涉案罪名、人员、行为模式等方面归纳,现就相关情况进行介绍。
在所检索到的近年20个涉硅铁等铁合金案例,所认定的罪名以及罪数情况存在一定差异,部分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部分则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而余下的则是同时触犯两罪名而被数罪并罚。关于走私铁合金的罪名认定以及罪数问题,实际上与两用物项等货物的认定相似,BG大游(集团)唯一官方网站主要依据2014年的走私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划分。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就罪名以及罪数问题进行了规定,可以划分为如下四类型情况:
首先,对于无证出口的情况,这类型包括未经许可出口(完全无证)或是租用、借用、购买他人许可证(套证),依据151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进行处罚;其次,对于有证但是超出数量的则依据151条走私普通货物进行处罚;再次,在针对同一类型货物同时触犯151、153条的情况下,将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际上此情况是为了处理数额、数量较低但偷逃税款较高类型的案件;最后则是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在普通货物中夹藏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则可能会被数罪并罚。
走私案件涉案人员繁多且复杂,涉及到不同环节以及角色,可以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作出的某废铁、硅铁走私案为例,对其中主从划分进行分析。
该二审裁定书同时涉及到四个案号,分属系列案件中的四个走私行为。从货物性质上看,包括废铁、硅铁等;从走私环节上看,包括国内采购、运输以及报关角色等。案件的主从犯从两个维度出发进行划分:一是从整个走私链条上看,对于国内采购硅铁的人员(即国内货主)、合谋接受委托出口的单位、人员,一般认定为主犯;二是对各个环节中承担从属性工作的人员,一般认定为从犯。
在一般的进口类型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对于未参与到走私实行行为的货主而言有较大可能会被认定属从犯,但上述案例将国内货主及报关人员均认定为主犯,笔者认为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涉案行为为出口,故行为起始于国内货主的采购,因而货主会被认为具有策划、组织的行为性质,所起作用较大;另一方面,涉案货物属典型需有许可证才可出口的类型,对于报关方面明知缺乏证件依然接受委托,不排除因此被认为主观恶性较为明显。
笔者认为涉及硅铁方面主从犯的划分问题应结合案情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货物信息的流转情况(相关人员是否知情、是否知悉属许可出口货物)、收购采购价格(与低报部分相关联)以及对外沟通工作(与境外收购方的共谋等)均应成为主从划分考虑的因素,而不能单纯依据角色进行责任认定。
根据所收集的案例,涉案主要的走私模式包括如下几类型:一是伪报品名,即将硅铁等合金伪报成硅块、硅粉等;二是包税出口,即国内货主与报关公司商定一个包税包运输价格出口到境外;三是夹藏,将硅铁等需要许可证的货物夹藏在其他普通货物当中出口;四是绕关走私,如组织船只运输,BG大游(集团)唯一官方网站通过海上的方式出境。BG大游(集团)唯一官方网站
除了上述走私模式外,还存在其他辅助的行为,如低报类型走私案件中同时具有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行为;或是制作虚假的成分含量文件,降低对应贵金属的含量,从而掩盖货物的真实情况。
在辩护中可以结合上述三点的内容,为当事人寻找轻判的可能。如在罪名定性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数额数量税款,引导向较低量刑的罪名进行定性;如在主从犯划分问题上,结合案件的组织、策划作用,以及后续报关的具体模式情况,考虑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争取获得从犯的认定;再如在行为模式问题上,不同类型模式对应有其核心环节,如低报中的制作虚假单证等,可考虑当事人是否参与其中,从而提出未起到较大作用的结论。